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024-05-18 18:09

1.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到2007年,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所以,为了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6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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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 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相关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一、用药范围是指国务院、省、地市等各级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内城镇居民就医用药可报销范围以及药品收费标准,超过相关范围或收费标准的用药不予报销。二、诊疗项目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检查等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报销范围。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指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服务,使用必要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医疗服务费用,对于符合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予以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具体规定,由于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事先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确定当地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部分有的时候,可能大众认知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一定给予报销,这是因为医保是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这些不予报销的范围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门诊、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产生的医疗费用;第二,从急诊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一周后的医疗费用;第三,属于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四,由第三人或者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责任;第五,在境外就医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况。

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73号)文精神,从2012年起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7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具体办理时间见参保所属地各县(市、区) 社保 局、村(居)委会公告。
 
   (二)缴费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缴费方式
 
   1.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2.新生儿中途缴费。在非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出生证到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参保前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参保前因病住院的费用自理。
 
   3.学生缴费。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4.除新生儿及上述情况学生缴费外,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非缴费期不能补缴。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
 
   5.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途转换险种的,必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度城乡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最高支付18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肇庆市市内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详见有关人社部门公布的信息。
 
   3.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4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5.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急诊抢救外),不列入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待遇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标准 
   
  医保支付限额 7 万元以下部分 
   
  保险支付限额 7-25 万元部分 
     
  肇庆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 
   
  起付 
 
  标准 
   
  200元 
   
  300元 
   
  300元 
   
  -- 
     
  支付 
 
  比例 
   
  90% 
   
  85% 
   
  80% 
   
  90% 
     
  二级 
   
  起付 
 
  标准 
   
  500元 
   
  750元 
   
  750元 
   
  -- 
     
  支付 
 
  比例 
   
  75% 
   
  70% 
   
  65% 
   
  90% 
     
  三级 
   
  起付 
 
  标准 
   
  800元 
   
  1200元 
   
  1200元 
   
  -- 
     
  支付 
 
  比例 
   
  60% 
   
  55% 
   
  50% 
   
  90% 
     
   报销额计算:实际报销费用=(医疗总费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费用)×各级支付比例。
 (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1.登记备案。到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和病历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在肇庆市范围内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和精神病专业防治机构或肇庆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我市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发生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特定门诊项目相应专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序号 
   
  病种 
   
  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 
 
  支付比例 
   
  月支付 
 
  限额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恶性肿瘤 
 
 
   
  90% 
   
  75% 
   
  60%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2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3 
   
  高血压病( Ⅱ 期以上含 Ⅱ 期) 
   
  110 
   
  限药费 
     
  4 
   
  糖尿病 
   
  110 
   
  限药费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10 
   
  限药费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110 
   
  限药费 
     
  7 
   
  精神障碍性病症 
   
  130 
   
  限药费 
     
  8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 Ⅲ 级以上) 
   
  110 
   
  限药费 
     
  9 
   
  癫痫经常性发作 
   
  110 
   
  限药费 
     
  10 
   
  肾病综合症(原发性) 
   
  110 
   
  限药费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12 
   
  重型 β 地中海贫血 
   
  3000 
       
  13 
   
  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 
   
  4000 
       
  14 
   
  血友病 
   
  3000 
       
  15 
   
  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 
   
  3000 
       
  16 
   
  肺结核(活动期) 
   
  800 
       
  17 
   
  慢性骨髓纤维化 
         
  年度不超最高支付比例 
       
   支付说明: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在我市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次数不限。
 
   2.在我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疾控中心进行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接种,疫苗费用按30%报销。
 
   3.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采用中医药非手术治疗四肢骨折的,办理备案审批后每例补偿200元。
 
   4.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四)儿童大病待遇标准
 
   1.儿童大病保障人群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儿童。
 
   2.保障的病种为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种,具体为以下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
 
   3.实行定点医院救治,且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病种各有对应的就医费用限额标准,限额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个人负担10%。
 
   4.就医前需要到社保局先办理儿童大病备案审批手续,详情请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的福利政策,价格低、办理手续简单,很多人都有参保。下面我简单为大家介绍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值得每个居民参保。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
包括在当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当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但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
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其他未就业人员但持有相关有效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之前参保过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但目前已失业满三个月(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有四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分别是高档、中档、抵挡和儿童档。其中成年居民参保高档筹资标准是160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中档筹资标准是1270元,其中个人缴费44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低档筹资标准是101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83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是99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830元。
(二)登记渠道
1.当地社保中心
负责由老干部、民政、残联等部门主管的优抚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救助、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
负责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失业满三个月的人员。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
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以上就是对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简单介绍,有更多想了解的可以拨打12333咨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的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

逐个回答你的问题:
1.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的
2.国家三个医保按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是:职工医保最高,城镇居民医保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最低。按缴费情况也是这样排序的
3.如果单位给交五险,当然参加单位的五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4.根据你的情况,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最合适。因为新农合保障水平最低。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

8. 关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这项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卫生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历来被称为老百姓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随着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逐步解决,现在矛盾最突出的人群是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些人群主要依靠家庭提供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制度保障,一旦得了大病,往往难以承受,甚至因病致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改革发展。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群众即期消费和投资信心,增强群众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尽管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但必然会对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把医疗保障工作做好,也是为发展经济推波助澜。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市各项相关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社会文明进步。健康是国民素质的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要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根本上填补了过去医疗保险制度的空白,在制度安排上解决了城镇非就业人员的看病就医问题,保障了这部分人群最基本的健康需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公共财政向广大群众施惠从政策倾斜为主阶段向制度建设阶段的过渡,从今往后,在医疗保障方面,全体人民都将充分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充分享有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是我国在全社会实施福利制度的开端,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国家决定选择一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我市通过积极争取,成为全国79个、我省3个首批试点的城市之一。这是近年来我市继“并轨”之后,又一次抢抓国家政策机遇,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争取利益的一个重大行动。之所以努力把试点争取来,主要是考虑当前的医疗保险问题,是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问题,争取到试点,广大群众就能够早一些得到实惠。过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良好,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群众从中得到很大益处。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是广大城镇居民的热切期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做实,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