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2024-05-19 00:00

1.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2.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有以下三个构成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的影响。(3)损害与低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能够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倾销的特征有哪些?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低价倾销行为例外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以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倾销就是一种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产品的行为,故此倾销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3.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x0d\x0a其构成要素:\x0d\x0a(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x0d\x0a(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x0d\x0a(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4. 倾销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一、反倾销税是关税壁垒吗
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
二、商标侵权的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反倾销税如何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相关法律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5. 倾销的构成要件

倾销的构成要件如下: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的特征如下: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系列》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倾销的构成要件

6. 倾销的含义


7. 倾销成立的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一、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是什么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
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需要证明的事项如下: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
二、倾销按性质分类都有哪几种
倾销按性质分类都有以下三种:
1、突发性倾销,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2、间歇性倾销,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3、持续性倾销,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一、倾销的表现特征如下:
1、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2、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3、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
二、倾销的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的提出,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调查过程,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4、裁决,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
总的来说,对于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倾销的种类有哪些
倾销的种类包括有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持续性倾销、间接倾销和社会倾销等。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倾销成立的三个条件

8. 倾销成立的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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