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4-05-05 10:50

1.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2.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一、会员大会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二、理事会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五、会长联席会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六、秘书处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二)专家顾问咨询费;(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五)其他正当开支。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英文名称 :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 缩写为 CCII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促进机构,具有投资促进职能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机构投资人,咨询服务机构,投资管理研究机构和具备条件、资质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促进平台,实施中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安门大街 82 号,邮政编码: 10074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宣传中国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三)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四)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五)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六)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七)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八)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九)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能在本会当中发挥作用。为充分体现本会的专业性和社会性,本会吸纳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与投资贸易促进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具备资格的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学者、专家等作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会员的申请由法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的申请由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同时须经两名理事推荐;(二)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组成,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一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根据需要推选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聘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本会自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聘请本会的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六)与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一起领导本会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七)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相关职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在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会长领导下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顾问机构,负责帮助和指导本会的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性质的二级非独立法人专业工作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会员赞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7 月 25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投资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投资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投资主体的服务活动: 1、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4、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5、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8、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9、促进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10、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11、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凡有兴趣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拓展业务、谋求发展的投资类企业及组织都是中国投资协会的服务对象。中国投资协会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广泛联系与合作,以客观、公正和诚挚的态度提供各种方式的服务。

5.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二)委托资产管理;(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英文译名: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缩写:CESC。第二条本会是经济社会领域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其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一)组织经济社会界有关团体和人士,本着面向国际、服务国内的原则,适时选择国内需要、国际关注的重要课题,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开展咨询;(二)突出自身特点,发挥本会优势,参与国内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三)利用有利条件,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发展与各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及类似组织、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四)本会发行相关刊物,建立互联网站。第三章 理事第七条本会设团体(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名誉理事。(一)团体(单位)理事包括经济社会领域里的有关法人团体、研究机构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二)个人理事包括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本会团体(单位)理事的负责人。(三)名誉理事主要是对本会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华侨。第八条本会理事必须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其权利是: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其义务是: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本会理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理事加入或退出本会需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依据章程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单位)理事代表因工作需要,经团体(单位)提出可以更换。本会理事如违背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则取消其理事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本会顾问;(五)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推选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对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其职权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确定或调整副秘书长人选;(三)确定或调整常务理事人选;(四)确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经济、社会、环境、教科文、国际等事务委员会,负责各项专门工作。事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第十四条本会设主席会议。其职权是:(一)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调整的重要事宜;(四)提出并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题。本会主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上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秘书处的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完成常务理事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三)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调整;(四)及时向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各界捐款、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十八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会修订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2006年1月19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7. 中国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投资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投资建设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1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投资协会的介绍

8.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 籍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六节 任职条件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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